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教研)项目评审工作,提高科研(教研)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研和教研各类评审活动。科研处、教务处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申报工作,各学院各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并将修改完善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科研处、教务处。
第三条 科研(教研)项目评审前,应结合项目申报类别、数量、限额指标以及学术价值等实际情况,明确评审工作要求及标准。评审严格执行盲审制度,评审专家信息、参评项目信息实行保密管理。
第四条 根据评审项目学科专业及研究领域,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学科专家组成员库中遴选评审专家。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评审专家遴选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则,且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 评审专家在各学院及相关单位拟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按学科专业划分,每组由5-7名组成。组织项目评审时,根据项目数量,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抽签确定评审专家,一般3-5名(原则上为单数)。答辩评审专家组根据需要可设组长一名。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评审信息;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章 评审方式、程序
第十条 评审方式有网络评审和会议答辩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意识形态、学术诚信审查和专业水平评审。
第十一条 对申报项目应明确至少一名专家进行意识形态及学术诚信网络评审。意识形态、学术诚信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再进行专业水平评审。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时,评审专家在规定的评审时间内在线审阅项目申报材料,客观公正地独立评分,并给予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科研处或教务处及时整理专家评审结果,将评审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确定拟立项(推荐)项目及验收(结题)意见,并在学校进行公示。
第四章 会议答辩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单位)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涉密资料和信息除外),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项目答辩人员对评审专家的询问应当如实做出回答。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规定的评审时间,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程序,审阅项目申报材料、聆听项目负责人答辩汇报,并现场提问,最终进行综合打分,并给予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做好评审现场的记录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合法、有序开展;及时整理专家评审结果,并提交专家签字确认;对评审专家在履职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做好评审专家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级课题结项评审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类型从课题经费中支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