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各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增强高校师生的创新活力,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精神,结合《新疆艺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除外)间接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四条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依据学校统筹、比例划分、分层管理、批次提取、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使用。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在课题预算范围内计提,具体实行我校计财处、科研处共同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立项书中的条例核算间接费用,并提取10%作为学校管理费。管理费一次性扣除,划入学校账户,计财处和科研处负责间接费用中管理费的使用。
项目负责人负责间接费用中项目组的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总额的90%,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科学合理分配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间接费用预算与支出
第六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间接费用单独设置账户,单独办理支出手续。
第七条 若项目立项书中没有明确规定间接费用核算比例的,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含子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如下:5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万元至15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15%。
第九条 绩效支出遵循“重效率、重公平”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绩效奖励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一致;坚持分期安排,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来安排绩效指出,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
第十条 项目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绩效分配表,经科研管理部门与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发放。项目组绩效支出分两次提取。
绩效支出的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绩效支出发放申请和具体发放方案,包括发放对象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经所在院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再到学校计财处办理支出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的绩效支出,严禁与课题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1年11月17日起立项的所有科研项目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