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项目直接费用类型
第一条 根据经费来源不同,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分为以下两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是指国家基金委及有关部委、省社科规划办、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以基金、补助或财政拨款等方式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我校资助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如果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课题,在合同书中的承接单位中注有“新疆艺术学院”名称,按纵向课题对待。
(二)横向科研项目(含子项目)经费。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包括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我校研究的科研项目直接费用,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使用的范围
第二条 科研项目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三条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直接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前期投入、预留资金及配套经费。项目资金预算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通过审核后,即成为有约束力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依据,一般不予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且不可进行多次变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和科研项目无关的各种支出。科研处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部门进行专项管理,报销程序按计财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 所有项目经费以实际核拨到位经费为准。
第八条 所有项目经费为实际到位经费扣除管理费后的费用,分三次核拨使用,具体核拨为:项目立项后核拨5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核拨30%;项目结项后扣除结项鉴定费用后的余额,须以票据为依据。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资产处和计财处的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条 购买科研项目所需的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等,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购置,不能重复购置,禁止使用现金购置,要遵守财务制度,接受监督。购置设备使用权归项目组,所有权归学校。项目主持人调离、离职、辞职,其购置的设备收归学校。课题结题后,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仪器等在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登记后,属学校固定资产的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采购行为。项目支出中凡涉及招标采购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凡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设备、科研材料、办公用品等物资、服务、工程(含工程材料)等项目的购买,应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统一由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凡未按规定招投标的,计财处不予付款。
第十二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项目负责人因主观原因没有组织好课题组按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影响学校声誉的,学校将按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经费将采取行政手段追回,按原渠道返还。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内办理科研经费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计财处、审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计财处将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和决算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于自2021年11月17日起立项的所有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