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守则(修订)
2020-07-10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增强我院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从事科学研究的所有人员,亦适用于其他以新疆艺术学院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凡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 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学术腐败、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四条  凡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图像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力求全面、准确。

    (七)学生利用新疆艺术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新疆艺术学院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之。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断章取义甚至伪造、篡改引用的文献内容、观点和数据。 

    (二)剽窃、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或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且未指导科学研究或未参与论著(文)写作,在发表的该作品中署名。

    (四)捏造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研究报告、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能力和水平的材料,有意夸大个人学术成就。

    (五)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发布未经学校或相关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或恶意诋毁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以科研团队名义伪造研究报告,占有科研团队研究经费。

    (八)在学术活动或评审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 ,攻击和诽谤、打击、报复,压制与自己学术观点不同的人。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研究事项,或以不正当方式封锁非秘密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和沟通。

    (十)非法私自占有、转让或以其它方式侵占、损害知识产权应归属于学校的科研成果。

    (十一)为自己或亲戚不正当利益,恶意举报他人科研成果、科研成就和学术荣誉,并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六条  由学院委托学术委员会和科研处负责监督本规范的执行情况,并受理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涉密或特别重大等特殊情况的调查,可由学院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调查启动的程序、标准、方式和结果发布等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举报人 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学院对举报人权益进行保护,包括身份保密等。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对于发生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院纪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举报受理机构 学院科研处和纪委负责受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举报。

    (三)举报材料及调查程序启动方式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举报要材料翔实、证据充分,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 人员递送的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四)调查程序和方式 调查可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进行。

    (五)调查结果发布 学科研处或纪委须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及时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院领导,或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学院科研处或由学院纪委根据情况确定并上报学院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学院将根据调查结果,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参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在一段时间内停止批准申请各类学术研究课题、通报批评、取消晋升晋级、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等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院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守则和相关政策。

    (二)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通过正常程序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四)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学院及学术委员会不接受匿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院授权学院学术委员会独立地承担对学术道德规范条例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责任,并对与之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

    (一)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院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三)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四)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在有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的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院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辩。

    (六)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七)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行为涉嫌有悖学术道德,调查期间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若学术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八)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在送达学院有关部门之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学院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在接到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分。

    (一)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学院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学院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二)关于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范将在实践中进一步补充修订完善,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商讨执行。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的具体事项: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科研处举报。

    第十四条   本规范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科研处

                                                                                20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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