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出版基金管理规定
2019-10-15
 

(新艺党〔2019〕25号,新艺院〔2019〕16号)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学术著作出版质量,调动我院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撰写专著的积极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特对新疆艺术学院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条 学院出版基金所资助的著作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马克思主义五观、五个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第二条 “基金”经费从学院每年科研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划分,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享受“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出版时须在扉页上标注“新疆艺术学院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三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按照个人申请、匿名评审、专家评议、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程序,对学术价值高、艺术水平高的创新性和前沿性的学术专著进行资助出版。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新疆艺术学院出版基金主要用于对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物的直接成本补助,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第六条 新疆艺术学院出版基金资助的对象为本院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独立或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的、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的学术著作。

第七条 优先保证艺术学科、基础学科、特色学科、紧缺学科建设的精品成果出版;优先考虑国家级、省(部)级成果和博士毕业论文的出版。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获得优先资助:

(一)对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宣传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新疆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总目标;对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具有特殊意义的出版项目。

(二)符合学院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基础学科、紧缺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学术著作。

(三)拟申报博士点、硕士点学科专业系列学术著作。

(四)列入省部级或国家级立项研究计划的鉴定评价为“一级”或“优”的课题研究成果。

第九条 凡属国家、自治区等其他出版基金等各种财政性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出版项目,不列入新疆艺术学院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第十条 “基金”资助的著作包括学术专著和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系列出版丛书、教材、工具书、论文集、作品集、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等均不在资助范围之列。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一条 新疆艺术学院出版基金每年受理申请,视申请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如实填写《新疆艺术学院出版基金申请表》,申请资助的专著由所在单位连同书稿报送科研处。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新疆艺术学院出版基金申请表》和著作或作品实行三级审查制度。以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专题审查,严把成果内容的政治关及思想关,保证出版成果的高标准与高质量。

初审:在各单位党总支领导下成立专门学术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分学科严格初审。

二审:成立学院学术评审小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不少于三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审: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内容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学院党委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资助经费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基金分一级、二级、三级资助。

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文化艺术类著作,且在同学科专业中处于国内前沿水平的为一级资助;对具有创新性,且处于自治区内同学科专业中领先水平的艺术类著作为二级资助;其他著作为三级资助。资助等级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一)一级资助:学院承担出版费用的60%,申请人所在单位承担出版费用的40%。

(二)二级资助:学院承担出版经费的60%,申请人所在单位承担出版费用的30%,个人承担出版费用的10%。

(三)三级资助:学院承担出版经费的60%,申请人所在单位承担出版费用的20%,个人承担出版费用的20%。

第十五条  学术著作获准资助出版的申请人,必须在获得资助批准的一年内完成学术著作的出版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出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学校有权收回资助经费。

 

第五章 出版及结项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结项实行验收制度。结项验收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规定和《新疆艺术学院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专著出版后,从出版总册数中提取30%交予作者,剩余册数,学院与二级单位按不同资助等级比例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达不到预定要求、存在政治错误、未能按期交稿等情况,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撤销直至追回资助并追究相应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作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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