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科学研究保密工作办法
2015-03-03
 

(新订)

为加强我院科研保密工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我院科研工作中顺利实施,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科研保密工作的领导。我院的科研技术保密工作由主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具体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二、院属各部门有关确定科研项目、成果、专利的秘密范围、密级划分和审批,以及涉及到科研方面的对外交流的审批等,均先报科研处转呈院领导,然后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

三、新疆艺术学院及各部门对涉外科研活动、交流等,均应先进行科研保密审查,事先要填写《涉外科研活动科技保密审查申报表》上报上级审核、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组织对外活动。

进行涉外科研保密审查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各类科研项目,成果出口,专利出让,对外科学交流合作等。

(二)在国内举办的有外宾参加和参观的科研活动、交流等。

(三)外籍专家、教师、外国留学生在我院进行的涉及到科研保密的考察、旅游、参观等。

(四)带出国外的有关涉及到科研保密的样品、物种、标本、科技资料等。

四、在科研成果、专利出口、对外交流合作、参观、交易等涉外科技活动的科研保密审查工作中,对下列几方面严格控制:

(一)凡可能被他国获取用于军事目的,影响国家安全的;

(二)凡有损于国家声誉和形象的;

(三)凡可能丧失或剥弱我国在其技术领域的领先进位,影响国家科技优势和实力的;

(四)影响科研成果、技术水平、学术水平、生产水平的国际竞争能力,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

(五)科研资料、技术等来源于特殊渠道,经交流展出后,引起国际纠纷,或影响我院科技情报渠道安全的。

五、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科研保密审查手续,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科研保密审查合格证明书》的未经科研保密审查和审批,擅自对外开展科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给国家、自治区和学院造成损失的大小和泄密程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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