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离退休教师科研创新与优秀成果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2015-10-29
 

(新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院离退休教师科研创新和产出高水平、高质量科研成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离退休教师治学严谨、学术积累雄厚的优势,鼓励离退休教师为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继续发挥余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者应为我院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教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师德,热爱学校,富有敬业精神,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如满足其中第5条,可直接申请。

1.申请者近3年内以新疆艺术学院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2.申请者近3年内以新疆艺术学院为第一单位主持完成过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

3.申请者近3年内以新疆艺术学院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著者或主编(副主编)出版一部(含)以上学术著作。

4.申请者近3年内以第一申请人申报并授权一项专利。

5.申请者近3年内的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含)或国家级科研奖励三等奖(含)以上。

第三章资助额度与范围

第三条本计划经费每年从学院科研经费中划分,每年度设立8万元资助。每个计划资助1—3万元(一级3万元,二级2万元,三级1万元)。

第四条 本计划主要资助我院离退休教师在学术积累基础上产出的优秀学术成果,包括被核心刊物录用发表学术文章所需的版面费,出版学术著作或学术作品所需的出版费用,申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等所需的申报费用,以及其他科研业务费用等。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本计划每年随时受理申请,年中、年底各评审一次。本项目研究期限为2—3年。

第六条 申请者应如实填写《新疆艺术学院离退休教师科研创新与优秀成果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按时提交科研处。

第七条由科研处召集相关学科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立项后即纳入资助计划。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负责本计划的管理工作。计划完成后,受资助者应提供研究成果并填写《新疆艺术学院离退休教师科研创新与优秀成果支持计划结项书》。

第九条受资助者如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计划的,可申请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本计划经费由我院科研处与计财处共同管理。受资助者的一切经费开支,均由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当年领取的经费需当年报销。

第十一条本计划经费开支范围按《新疆艺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由本计划资助发表的著作、论文、科技成果必须标注“新疆艺术学院离退休教师科研创新与优秀成果支持计划资助”字样。

第十三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结题验收。

1.在资助期内以新疆学院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以新疆艺术学院最新发布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2.在资助期内以新疆艺术学院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著者或主编(副主编)出版一部学术著作,并赠送科研处出版后的样书20本。

3.在资助期内以新疆艺术学院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申请人申报并受理一项专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新疆艺术学院离退休教师科研创新与优秀成果支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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