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13-01-0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科研成果的管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相关条例,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在项目中所完成的与科研目标有关的理论体系、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专利、新工艺、新产品和其他科研成果。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摄影、录像、艺术展演资料,专著、教材、规范汇编等)、专利权、商标权和学校冠名权(学院注册商标、学院院名、院标及其它服务性标记)、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有合同约定归属于学院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院教职员工在主持、合作研究各类项目中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院所有科研成果的管理机关,对有自主产权及有协议的科研成果,具有管理、监督、实施、转化及宣传、收费等权力。

第五条  我院教职员工在执行研究、开发、服务等项目的过程中,应在科研处管理下同有关部门签署必需的合同及有关协议,并在科研处备案,依据合同和协议各方分享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必须由所在部门(系、部、处)出具确属非职务发明的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科研处审查后,由学院(法人)加盖公章,正式出具原非职务发明证明。院内其他单位、公司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不作为非职务发明的申请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应在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科研成果的实施或转让、使用,应由科研处及有关部门组织,并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

1.转让权利或使用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2.许可企业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3.与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4.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使用、开发、投资的。

第八条  我院科研人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利用学院条件创造产生的不为公众知悉,但能产生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保护措施的技术秘密,其成果属学院所有,学院享有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九条  在专利或科研成果实施、转让、使用过程中,应兼顾各方利益,签署必要的协议,在创造的利润和收取的费用中,个人(课题组)、学院分别按照60%、40%比例分配。个人(课题组)部分中,50%为劳务费,30%为发展基金,20%为购置仪器设备费;学院部分中,60%缴计财处,30%为科研处成果转化管理费,10%纳入学院科研基金。该费用统一由科研处管理分配。

第十条  对于专利及产权归属学院的科研成果,如未经学院或主管部门批准而自行转让、开发,或剽窃他人成果、荣誉,弄虚作假,侵害学院利益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除追究其责任外,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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