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3-01-03
 

(新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调动我院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实现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正规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科研项目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国家级、省部级、院级和院级横向课题由院科研处统一负责管理,各系(部)协助科研处管理本部门人员承担的上述课题。凡系(部)立项的课题均应在科研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课题学院不负责成果登记,也不作为职称评聘、评奖或计算科研工作量的依据。

第二章  项目来源

第二条  学院所能获得的科研立项按项目来源大致有:

1.纵向项目: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或批准资助的项目;

2.横向项目:学院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含合作或协作)的项目及与境外合作的项目;

3.院级项目:学院批准资助的科研项目;

4.系(部)项目:由系(部)立项资助的项目以及系(部)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含合作或协作)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和批准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的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科研处及时将有关文件与通知发至各系(部);

2.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由项目申报人按项目的要求填写申请书。申请书须严谨、科学、规范,经所在系(部)审核通过后,报院科研处;

3.科研处根据上报限额、申报书质量和申报者水平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核方式(科研处审核、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经学院通过后上报有关部门。

4.项目经立项部门批准后,由科研处逐一建档,编入年度科研计划,并及时将立项通知发给有关系(部)和课题主持人。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

1.院级横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并列入学院的科研计划;系(部)级横向科研项目由系(部)负责管理。但须向科研处登记备案,方可作为相关人员职称评聘、评奖或计算科研工作量的依据;

3.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按《新疆艺术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横向项目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

5.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需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材料报送科研处。

6.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发生违约时,要依法追究经济责任,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

7.横向科研项目完成时,必须由主持人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并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事宜,经委托方证明完成任务后,方可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五条  院级科研项目

1.院级科研项目一般每两年申报一次,学院根据情况设立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

2.院级科研项目的管理按《新疆艺术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六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及各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或配合。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处对所有院级科研项目实行检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按项目审批部门要求,由学院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进行中期检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不同项目的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交所在部门审查后报科研处。对不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将缓拨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予以撤项处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课题组成员应相对稳定、任务明确,在主持人的领导下,按项目计划要求开展工作。课题主持人有权制定研究计划,分配科研工作量、经费额度及成果奖金等,有权决定成果公布时课题组人员的名次。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中途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因不可预见因素而需调整者,须由主持人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所在部门同意、科研处审核通过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者,方可变更。横向课题须由主持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等与项目来源单位协商,提出书面修改报告。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终止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项申请,并经所在部门、科研处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未办理更改手续或无故终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者,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及合同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需办理项目资料、仪器设备、图书等的移交手续后,再行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无故或擅自终止研究工作者,须退还已拨经费。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结题。各类项目结题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或合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工作总结,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结题报告》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科研处对其进行结题审核并根据项目要求组织验收或鉴定。

各级课题尤其是省部级以上课题,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以保证不影响下一轮相关项目的申报以及我院的声誉。凡无项目主管单位正式批文延期者,须退回相关经费。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按《新疆艺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鉴定办法》执行,研究成果归学院所有。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等成果必须按各类项目的具体要求予以标明。

第十五条  科研处及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教职员工积极争取各类高级别科研课题并相应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为有效解决高层次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不足,确保科研工作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对于我院主持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凡主管部门文件已明确规定要求经费配套的,其经费比例、经费数额均按照文件规定实行经费配套资助,配套经费与项目纵向拨款经费一并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凡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提出通报批评并责成项目主持人及所在部门尽快予以改进;凡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科研管理的有关部门规定予以处理,项目主持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优秀”、不得竞聘关键岗位、重点岗位,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十九条  无故或擅自终止研究工作者,须退回已拨经费,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偿还。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的年度报告、结题报告及阶段性成果等必须准确、及时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可根据其年度工作计划或合同对所有项目进行实质性抽查和全面审查,对工作优秀者予以表扬,对弄虚作假者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撤项。

第七章 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二十一条  学院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将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新疆艺术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重点资助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优秀科研成果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学院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推介优秀科研成果参评各类奖项。实施《新疆艺术学院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奖励科学研究成绩突出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它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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